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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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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調整接見定義及流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5
  • 資料點閱次數:1738

(一) 定義: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 基於管理事由:

(1) 本所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收容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 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 本所基於協助收容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為修復、調整、改變收容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 收容人個人重大事故:

(1) 收容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 收容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 其他事由:

(1)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 收容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 收容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 收容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人於場舍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如附件2)並載明具體事由,經審核通過後辦理接見。

(三) 收容人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次數限制:

1、接見人全數均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2、接見人如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收容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四) 審核標準及程序:經所長審認符合(一)、(三)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本所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五) 彈性調整接見申辦窗口:接見人請洽本所戒護科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2-2465-3240分機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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