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相關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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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接見相關事項
自104年7月16日起,接見種類,分下列4種態樣:
(一) 一般接見:
符合矯正法規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 增加接見:
指機關依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以及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三) 特別事由接見:
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穩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四) 延長接見:
指辦理一般、增加或特別事由接見者,囿於每次接見時間之限制,如有延長時間之必要時,得於辦理接見登記時,依收容人適用之矯正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理由,由機關依職權核准;接見過程中如有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