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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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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接見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2270

(一)開辦網路預約接見:

  1. 為達便民之目的,於本所網頁之為民服務次單元,新增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子單元,有關預約接見申辦方式,可逕洽該網站申辦。
  2. 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

(二)實施單一窗口:

本所實施接見單一窗口係以「一次到位」親切便民的服務理念,等候窗口的號碼燈叫號後,就能完成登記接見、寄送物品、書籍與金錢等所有相關接見手續。

(三)簡化登記流程:

收容人家屬或親友申請接見,如未攜帶身分證明,凡持有能證明其身分之其他證件,均准予登記接見。

(四)延長接見時間:

本所收容人眾多,接見家屬亦絡繹不絕,為免接見者久候,共開闢5個接見窗口,提帶收容人則分二批輪流提帶,第一批接見時,第二批在收容中心等候,以縮短等候時間,增加接見交談時間。

(五)家屬接見登記時間,顯示於接見登記窗口上,供家屬參酌。

(六)便利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

  1. 為便利收容人家屬因故或遠道不便前往申請接見或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連繫,特於戒護區內設置電話機三台,以利申辦通訊設備接見。
  2. 有關通訊設備接見申辦要件依據監獄及看守所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於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

二、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一)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二)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三)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四)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五)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六)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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