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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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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301
  1. 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2. 注意事項:
    1. 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2. 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3. 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4. 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5. 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6. 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7.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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