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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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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收容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137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1.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2. 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1. 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2. 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3. 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4. 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1. 提供不實之資料。

      2.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3.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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