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通訊設備接見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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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為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居住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本所辦理通訊設備接見業務,以達為民服務之目的。
1、填具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申請單可至本所接見服務台索取或由法務部網站下載:
2、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需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單,並自行選擇適當時段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收容人所在地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將以電話或書面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與時間。申請人接獲通知後,依排定辦理之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申請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
三、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使用通訊接見之類型與應備文件:
1、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接見次數得每月二次。
2、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接見次數每月不受二次限制。
3、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請求接見者係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接見次數得每月二次。
(2)請求接見者係疑似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接見次數得每月二次。
(3)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接見次數得每月二次。
(4)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接見次數每月不受二次限制。
(5)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接見次數得每月二次。
(6)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依實際需要提出,應檢具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接見次數每月不受二次限制。
四、接見時間:
通訊設備接見申請日期為週一至週五每日,接見時間為上午08時30分至11時;下午13時30分至16時,收容人家屬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半小時)。
五、聯絡電話:
通訊接見之承辦人聯絡電話:(02)2465-3240轉238,傳真:(02)2466-0692,戒護科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