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接見定義及流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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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指本所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收容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所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收容人情緒之需要。
4.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收容人在所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人於場舍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如附件1)並載明具體事由,經審核通過後辦理接見。
(三) 收容人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1.收容人新收入所未滿三個月,為安撫收容人情緒,俾利囚情穩定,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2.收容人新收入所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四) 審核標準及程序:
1.經所長或授權人員審認符合(一)、(三)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本所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2.如核准理由係勾選「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之事由,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五) 增加接見接見申辦窗口:接見人請洽本所戒護科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2-2465-3240分機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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