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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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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1838
  1. 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月。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2. 勒戒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勒戒之情形,經醫師研判觀察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陳報該管檢察官准予停止受觀察勒戒之處分。
  3.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之停止戒治評估後,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4. 家屬不能自行向檢察官申請辦理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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