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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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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293
  1. 累進處遇係指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4 個階段,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寬和 ,藉以激發責任觀念,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於社會生活能力之矯正制度。
  2. 受刑人入監後,刑期6 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 4 級,自第 4 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
    之,抵銷凈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第 3 級、 2 級、 1 級。另少年受刑人責任分數減少 3 分之 1 計算;累犯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 3 分之 1 計算;撤銷假釋受刑人責任分數增加 2 分之 1 計算;具有多重條件者,則按比
    率計算。
  3. 受刑人編級後,管教人員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各項(作業、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以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者,可以進列較高的級別。若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進的級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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