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法條解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5
  • 資料點閱次數:1792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
2.修正重點之一: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
3.若符合上述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詳附件)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