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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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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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 提供護照資料內頁 基本資料與相片頁 及最近一次蓋有海關入境章戳頁面之影本。
-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 1 份。
- 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 由收容人親友備妥收容人委託書、在監證明、 2 吋彩色照片 1 張、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以及規費 400 元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 站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再寄予收容人。
-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 1 份。
- 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