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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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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使用藥品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31
  • 資料點閱次數:3231

問 2-5-1、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使用藥品之需求時,取得藥品之管道?
答:收容人於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使用藥品需求時,取得藥品管道如下:
一、 新收攜入:收容人進入機關時,自身攜帶藥品。
二、 機關取得:收容人於機關內門診就醫或戒護外醫,經醫師診治後取得藥品。
三、 外界送入:收容人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藥品。(僅限因現罹
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
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問 2-5-2、收容人攜帶藥品進入機關執行或收容,應注意哪些規範?
答:
一、攜帶藥品範圍:限收容人本人之藥品。
二、包裝與標示:
(一) 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藥品未經拆封或更換容器。
(二) 藥袋包裝之標示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及用
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三、效期規定:藥品須於醫師原定之給藥期間及保存期限內;倘逾原給藥期間,但仍於
保存有效期限內者,得經機關評估核准後發給使用。
四、拒收藥品:
(一) 藥品若不符前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如非本人藥品、已拆封或包裝破損、
標示不明、已過保存期限等),機關應予拒收。
(二) 拒收之藥品,應通知收容人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由收容人自費
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人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毀棄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理。

問 2-5-3、收容人執行或收容期間,因甫入機關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藥品,或機關無法
提供,欲申請由外界送入,其申請條件與程序為何?
答:
一、 申請條件:收容人現罹患疾病,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
(一)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無法於機關取得者。
(二)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之藥品,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者。
二、 審核程序:收容人提出申請後,經機關評估確認符合申請條件,核准後始得送入。
三、 外界送入之藥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限收容人本人之藥品。
(二) 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且藥品未經拆封或更換容器。藥
袋包裝之標示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及用
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
(三) 藥品效期須於醫師原定之給藥期間及保存期限內;倘逾原給藥期間,但仍於
保存有效期限內者,機關得於評估核准後發給使用。
四、 拒收藥品:

(一) 藥品若不符前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如非本人藥品、已拆封或包裝破損、
標示不明、已過保存期限等),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機關應予拒收。
(二) 拒收之藥品,機關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藥品之送入人經通
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機關應公告六個月,
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予以毀棄。


備註:送入之方式(詳如 Q&A「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之問 6-5):
(一)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
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物品
之種類、數量。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
料。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
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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