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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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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9: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 前夫(妻)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688
  1. 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依相關法規或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2. 機關基於職權審查時,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職權准予辦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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