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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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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夫妻或直系血親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462
  1. 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2. 任一方收容人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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