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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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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1518
  1.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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