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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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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9
  • 資料點閱次數: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1. 違反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2.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3.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4. 送入之財物,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
  5. 送入經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認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且尚未改善之食品業者飲食。
  6.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7.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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