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

問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714
  1.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2.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3.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