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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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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3231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 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 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 、匯票或本票為限。
    1.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 (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 應指明受款人姓名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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