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

問2: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264
  1. 矯正機關內懷胎期間、未滿18 歲、依菸害防制法、監獄行刑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不得吸菸之收容人,機關禁止其吸菸;無上述情形之收容人,得於機關指定時間、處所吸菸,每日至多 10 支。
  2. 矯正機關雖有條件的准許收容人吸菸,但吸菸有礙健康,爰基於教化職責,仍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3. 菸品應由合作社依市價販賣,或由機關代購,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品牌及數量機關得酌予限制。
  4. 收容人為懷胎等機關依法應禁止吸菸者,或經調查為不吸菸者,不得購菸;無上述情形之收容人,購菸以二週 5 包為原則,購買金額由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