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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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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入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子女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7
  • 資料點閱次數:2204
  1.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入監 (所) 及在監 (所) 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 (看守所) 得准許之。其中,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子女 隨母入監 (所) 最多至滿三歲為止。但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在監 (所) 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得延長在監 (所) 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三歲六個月為止。
  2. 收容人攜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等,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由矯正機關給予或供用之。
  3. 本署與民間企業攜手推動「強化矯正機關攜子入監處遇措施合作方案」,協助各矯正機關進行攜子入監各項處遇改善,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及盤點各矯正機關保育室空間及設施設備之現
    況,確保各機關保育室具備基礎需求之軟硬體設施 (備) 及教具 (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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