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

問3:收容人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159
  1. 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災害 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 )),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 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3. 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4.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
    D=21&mp=4 ) 採憑證作業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
    &mp=275) 採非憑證作業
  5.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