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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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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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 予以計算刑期。
-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 3 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 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 3 日內。
-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
D=21&mp=4) (採憑證作業)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
&mp=275) (採非憑證作業)-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