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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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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438
  1.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 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
    2.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3. 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 (出殯) 前 2 日。
  4.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
    D=21&mp=4) (採憑證作業)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
    &mp=275) (採非憑證作業)
  5.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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