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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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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9: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174
  1.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2.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3 級以上,每月成績在 10 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 3 級每月縮短 2 日、第 2 級每月縮短 4 日、第 1級每月縮短 6 日。
  3. 殘餘刑期不滿 1 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4. 受刑人已縮短 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
  5.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 因縮刑 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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