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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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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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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415
  1. 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矯正署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即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將重新送監執行。
  2. 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1. 成年 受刑人:
      1. 適用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 2 分之 1 ,累犯逾 3 分之 2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 6 月;如適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5 年、累犯逾 20 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 2 分之 1 ,累犯逾 3 分之 2 ;如適用 8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 10 年,有期徒刑逾 3 分之1 。
      2. 最近 3 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 3 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3. 有悛悔實據。
    2. 少年受刑人:
      1. 無期徒刑執行逾 7 年,有期徒刑逾 3 分之 1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 6 月。
      2. 累進處遇進至 2 級以上(適用於少年矯正學校之受徒刑執行學生)。
      3. 最近 3 個月內輔導(教化)分數應在 4 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 3分以上,學習(作業)分數應在 2 分以上。但不堪作業者,作業成績分數不在此限。
      4. 有悛悔實據。
  3.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1 日折抵有期徒刑 1 日。又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羈押日數超過 1 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刑期內。
  4.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後,再由機關陳報矯正署審查,經許可者,始得假 釋。但執行未滿 6 個月、重罪累犯、性侵犯經治療或輔導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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