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

為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之力量及提升親(家)屬辦理接見之便利性,本所調整一般接見相關防疫管制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3
  • 資料點閱次數:434

說明:

  1. 鑒於國內疫情逐步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宣布鬆綁部分管制措施,旨揭自本(110)1025日起,一般接見相關防疫管控措施,調整如下:
    1. 假日接見賡續暫停辦理,若有恢復辦理將另行公告辦理日期。
    2. 收容人依行刑累進處遇級別為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非禁見被告等依法每週可接見2次以上者,每週接見窗口以辦理2次為原則,其餘部分以通訊設備接見方式辦理。
    3. 收容人依行刑累進處遇級別為第四級之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等依法每週可接見1次者,仍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每位收容人每週接見窗口以辦理1次為原則。
    4. 親屬或家屬接見每次人數,依羈押法第61條第4項及第5項、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以「每次不得逾3人」之原則辦理。
    5. 遠距接見每次人數,依法務部矯正署109723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4180號函說明六之規定,以「每次不得逾2人」之原則辦理。
    6. 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以辦理接見者為限,或於本所合作社門市購物(即未辦理接見不得送入飲食及金錢或於本所合作社門市購物)。
    7. 辦理接見者應配合各項防疫警戒措施,若違反防疫,經說明或勸導仍不配合者,將依覊押法第62條第3項得中止其接見或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2項得拒絕接見等相關規定辦理。
    8. 受隔離期間,一律使用通訊設備之方式辦理接見。
    9. 收容人一般接見對象以其親屬或家屬為原則。
  2. 防疫期間,請家屬多利用行動接見方式辦理,如有疑問可至本所官網接見注意事項下行動接見系統公告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kld.moj.gov.tw/314130/314142/962483/962498/post)或來電詢問本所業務承辦人員(02)2465-3240轉分機23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