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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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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相關規定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3
  • 資料點閱次數:615

主旨:為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文修正,公告自109715日起,有關收容人親友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相關規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6777879條;羈押法第68697071條及外界對受刑人、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等相關規定理。

公告事項:

一、金錢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二、飲食部分:

    ()種類:限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次數:受刑人每三日一次、被告每日一次、收容少年每日一次、受感化少年每三日一次。

    ()重量: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三、必需物品部分,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數量及限制如下: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四、送入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8時至1130分;下午130分至4(除每月第一周星期日外,國定例假日及休息日不予開放)

五、送入方式:至本所接見室辦理登記及查驗身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

六、送入程序:至本所接見室辦理申請,填寫申辦三聯單,再將三聯單和送入物品交由接見室人員檢查,檢查後接見室人員將符合規定之物品送入戒護區接受複檢、不符合規定之物品退回送入人。

七、送入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及禁止送入:

    ()違反上開得送入之時間、地點、數額、次數、種類、數量。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本所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八、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本所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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