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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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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預約接見)注意事項及預約程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2425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含預約)須知

一、 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 於接見當日受理時間內攜帶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或欲洽談委任之文件至總務科名籍承辦人處辦理。

(二)預約接見: 請 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16: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2-2465-4829)提出律師接見預約申請單,並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並於接見當日填寫律師接見申請書、律師證及足資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洽總務科名籍承辦人。

(三)預約及臨櫃受理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 08:30 至 11:00,下午 13:30 至 16:00 止。

二、 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之文件。

(五)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三、 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總務科:02-2465-3240 #217 傳真電話:2465-4829

四、 接見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四) 預約手續 後 仍需視現場提帶狀況等候接見,承辦人員將盡速辦理接見。如無法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時,至遲應於預約時間 1 小時以前聯繫本所取消預約 。

五、轉交收容人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戒護科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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