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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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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員工消費合作社107年第1次採購比價須知-領取標件期限至107年5月10日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3
  • 資料點閱次數:851


一、採購物品名稱:速食類、飲料類、糕餅類、罐頭類、被服類、文具類、電器類、菸品類、報紙類、郵票類、一般日用品類。
二、交貨地點:基隆市崇法街64 號。
三、交貨時間:依本社通知按時送貨(除特殊原因非經本所同意,下午4 時後及星期例假日不得交貨)。
四、比價資格:應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記載該項營業項目者之廠商及最近1 期營業稅繳稅證明。
五、領取標件:自107 年4 月26 日起至107 年5 月10 日止,逕自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於上班時間內向本社萬先生領取或郵遞索取(請附回郵信封)每份酌收工本費新台幣20 元整,每家廠商限領取乙份。
六、郵遞標件:各參加比價廠商應將標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及押標金裝入信封,封面註明投標種類(文具類、一般日用品類、速食類、報紙類、菸品類、郵票類、飲料類、電器類、糕餅類、罐頭類、被服類)於107 年5 月10 日17 時前寄達基隆市崇法街64 號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員工消費合作社收。上列標件不足,不予受理。比價單寄達後不得再為更正、補充、收回或棄權等要求。
七、押標金:
(一)新台幣壹萬元整(報紙類貳千元整)、限銀行本票或郵政匯票,抬頭註明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若以現金投標者請於收件期限前,將現金繳交合作社司庫蘇楨雅小姐,取得收據後,連同標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併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所合作社。
(二)押標金開標後未得標廠商立即退還、開標後得標廠商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期滿後退還。
八、比價日期及地點:107 年5 月11 日上午9 時整:由文具類、一般日用品類、速食類、報紙類、菸品類、郵票類、飲料類、電器類、糕餅類、罐頭類及被服類依序於本所二樓會議室辦理比價。
九、決標規定: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低於底價之最低價為決標原則,各類以單項單價最低者得標。
(二)各類投標廠商如類別不同,請勿投標,否則以「資格不符」廢標處理。
十、訴訟管轄:雙方如發生訴訟時,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一、合約期間: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108 年6 月30 日止。
十二、稅捐負擔:本採購案應負擔之營業稅己包括在得標價內,應由得標廠商繳納,其他所得稅及各種稅捐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處理。
十三、驗 收:交貨時應逐件檢查點收,如有數量規格不符,品質不良時,應立即更換,其所增加之費用得標廠商應自行負擔。
十四、付款辦法:

(一)每月結算乙次,付款時除依法取得稅捐機關免用統一發票證明者得開立普通收據外,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二)貨款一律匯款,匯費由貨款內扣除。
十五、簽 約: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日起七日內完成簽約手續。(契約書詳如附件)
十六、罰 則: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視同棄權,本社得沒入押標金並另招標。
十七、注意事項:
(三)比價後得標廠商應於七日內上班時間內提出證件正本到本所合作社辦理簽約,逾時或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取消其得標權沒入押標金。
(四)投標廠商證件不齊、營業項目不符或所填金額塗改未加蓋印章者,其所投標單作廢。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本比價須知及契約書內容。契約附件之一,其效用視同契約。
(五)電器類及大宗貨品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一個月內繳交貨品來源或經銷證明等證件,以備查驗。
(六)本社依法規定採樣貨品送驗,屆時請廠商送貨時加送一份相同貨品,以備爾後送驗之需要。
(七)契約到期廠商需無條件接受滯銷商品的退貨,並退還已支付之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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