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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108年度第一次報廢財物標售投標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3
  • 資料點閱次數:51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108年度第一次報廢財物標售投標須知
一、本案標售「報廢辦公文具、廢鐵一批」,物品名、數量、標售起標價及保證金金額如招標文件2-投標標價單及附表。

二、標售案號:108NO1

三、標售名稱:報廢辦公文具、廢鐵一批。

四、本件標售案於108年08月26日在本機關網站電子公佈欄-訊息公告 http://www.kld.moj.gov.tw/,並訂於108年09月05日上午10時整假本所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進行開標(審標、比加價)。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基隆市政府公告為準),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上午10時整於上開指定地點開標。

五、本批標售標的物置放地點: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投標人得現場勘查,洽本所總務科張智凱先生(電話02-2465 3240分機206),約定現場勘查時間。得標廠商不得因投標前未先審貨而拒絕履約,如有錯誤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六、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下列文件請置於標封內)

1.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與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相關業務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tnp.moj.gov.tw/mp054.html)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保證金(本標案免保證金)。
3.投標標價單。

七、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 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八、領取標售案招標文件: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標價單及附表
(三)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
(四)委任授權書及標封面

九、投標人應將廠商基本資格及填妥之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妥予密封,以掛號函件於108年09月02日下午17時00分前寄達本所總務科收發室(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以本所收發室郵戳為憑)。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十、投標人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得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廠商代表以一人為限,未派代表出席者喪失比價權。

十一、決標原則:
總價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總價金額高於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決標對象,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加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十二、廠商得標自決標之次日起至108年09月19日為履約期限(得標次日之十日內),清運時應自備機具、車輛、人工,至本所置放處依指定標的物載運,並應會同本所庶務倉庫承辦人員隨同。於履約期限內將所有標的物載運完畢,不得挑選標的物載運或藉故不清運。

十三、價金給付:履約本案後十日(工作日)內,給付本案價金,請至本所總務科出納 以現金繳納。

十四、投標人應詳閱投標文件,如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五、本案如有疑義,應以本所解釋為準,投標人並應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六、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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